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張建宗 被告 陳慧儒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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