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宏銘
李晨菘許兆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宏銘
李晨菘許兆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