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467號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 方偉銘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7號被告 周輝雄 、 尹貴鴻 竊盜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方偉銘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輝雄、尹貴鴻竊盜案件,扣案之玉墜項鍊1條為方偉銘所有,於本案可能遭到沒收,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上開第三人方偉銘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7號案件已定112年5月17日進行審理程序。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