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告 史振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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