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債權人 李國憲 債務人 呂曼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利息,其請求年息百分之六逾越法定利率周年利率百分之五,逾越部份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