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 陳月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被告福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鳳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廖子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