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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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林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南翔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77,97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通知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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