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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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有債務人簽收之各筆出貨單(各筆出貨單所載金額須與請求之金額相符)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