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文義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義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