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俞尚
陳怡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