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240號
原 告 陳添益
被 告 陳桂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0日起參加由原告
所組織之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含會首共計26會,每期
會費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107年4月20日起至109
年4月20日止,每月20日開標,採每月高標3000元、低標
1000元。被告起會後得標,並取得標得之會款,依法即應按
期繳交死會會款,詎被告均未按期繳納死期會款,迄今尚積
欠80000元未為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