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得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