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得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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