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案情業已坦承不諱,態度良好,而被告之母 何睡蓮 因罹患鼻癌,來日無多,被告盼能探視命在旦夕之母親,聊表為人子女之孝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7年3月1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查前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至聲請人以盼對罹患鼻癌之母親盡孝道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該份孝心,雖值嘉許,然核與羈押原因無涉,故其上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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