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慶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張慶福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處分期滿執行結案;復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以一百年度交簡字第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尚未確定(均不構成累犯)。」及肇事而遭警查獲地點為「臺南市○○區○○路2段885號前」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慶福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有二次酒後駕車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素行不佳,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因酒後駕車為警查獲後,卻不知警惕,仍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在飲用大量高粱酒及臺灣啤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卻仍執意駕駛車輛上路以致肇事,其顯無尊重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意甚明,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於案發後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363號被告張慶福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二段545巷16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慶福曾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警惕,自99年12月24日15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臺南市縣仁德區太子里某處,飲用酒類後,其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張慶福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區○○路二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時,與 黃登發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黃登發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再撞擊 黃莆益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警方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慶福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定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照片12張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被告於93年間有酒醉駕車之前科,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其於上開時、地飲酒後,仍執意駕駛車輛上路,而觸犯同一罪名,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及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之心態甚明,是請予從重量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檢察官許嘉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立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