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六二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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