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朝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84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內之不特定得以共見共聞處所」補充為「內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處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234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234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因該條文曾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為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修正之條文,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提高為
3倍,是本次修法僅係將罰金數額予以明確化(即原定3千元提高為3倍等於9千元),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不顧他人之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有疑似壓力調適不良病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845號被告甲○○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5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08年9月20日20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00路000號之社區垃圾回收間(下稱上開垃圾回收間)內之不特定得以共見共聞處所,拉開其褲子拉鍊,裸露其生殖器並走向AB000-H000000號(真實姓名詳卷),以供AB000-H000000號觀覽,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嗣經AB000-H108174報警並循線查獲。
二、案經AB000-H108174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警詢及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供述││├──┼───────────┼────────────┤│2│證人AB000-H108174號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具結指證││├──┼───────────┼────────────┤│3│上開垃圾回收間監視器畫│被告拉開其褲子拉鍊,裸露│││面截圖│其生殖器並走向AB000-││││H108174號(真實姓名詳││││卷),以供AB000-H108174││││號觀覽│└──┴───────────┴────────────┘
二、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二)另被告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另被告有疑似壓力調適不良等病症等情,有被告所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可參,請審酌相關情狀,妥適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檢察官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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