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六號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叁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叁仟玖佰零陸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江永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