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6號原告 劉美月 被告 游漢生
邱毓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