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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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臺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被告丁○○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共有幾人,併陳明原告主張為主債務人代償債務後,對其他連帶保證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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