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本金1,210,744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及「本金1,205,69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