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鼎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741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鼎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㈠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
8月3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居處,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柯大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約29公克),自斯時起持有之;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9月1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居所內,取上開少許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入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5年9月1日前往上址居處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毛重26.771公克,純質淨重24.8751公克)及吸食器3組。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鼎雄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5年8月3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居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柯大」之成年男子(下稱「柯大」),以15,000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大包(純質淨重逾20公克),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黃鼎雄另將上開購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裝為1大袋及8小袋後,於105年
9月1日下午2時許,在上開居所內,先自上開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僅供施用1次之數量,以置入吸食器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5年9月1日下午3時許,在上開居所內,因另涉他案為警緝獲,並扣得上開持有而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9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2組,被告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0238號提起公訴,並於106年1月4日繫屬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5號審理,嗣本院認定公訴人雖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敘明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此部分與已敘及之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之犯行,有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乃就被告上開所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於105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尚未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5年度偵字第20238號起訴書、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等附卷為憑。茲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確為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復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91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並於106年2月2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年1月26日桃檢 坤敬 105偵27414字第008867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既為同一案件而經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微黃│玖袋(驗前合計│檢出第二級│被告持有而為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結晶│淨重貳拾肆點玖│毒品甲基安│查獲之第二級毒│空醫務中心105年10││││公克,純度99.9│非他命│品甲基安非他命│月20日航藥鑑字第10││││%,合計純質淨│││510409號、第105104││││重貳拾肆點捌柒│││09Q號毒品鑑定書││││伍壹公克,驗餘│││││││合計淨重貳拾肆│││││││點陸伍貳伍公克│││││││)││││├──┼────┼───────┼─────┤│││二│吸食器│壹組(內含殘渣│檢出第二級││││││,以乙醇沖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