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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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80號原告 林明哲 被告 陳聖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弘易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983 號(112.10.02)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2380 號裁定(113.02.22)【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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