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517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尚鼎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101年6月18日,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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