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陳寶洋 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就任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178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總額尚未確定,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78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09年7月2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