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許金屯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許金屯教育事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許金屯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條,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
0年3月4日經第5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10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條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原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函、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單、董事長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10條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佑儒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十條│第十條│依「財團法││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人法」第39││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條規定修正││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求,徵詢董事會同意,由│求,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一人為副│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董事長,協助董事長綜理│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會務,及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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