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蓮
劉富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玉蓮於民國103年10月5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經勝利東路48號前,不慎與被告劉富凱所駕駛,其後搭載女友 郭心玲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發生擦撞,被告黃玉蓮、被告劉富凱2人當場因上開車禍而發生衝突,竟均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相拉扯及扭打對方,致被告劉富凱受有右手第2-5指擦傷及左手第3.4指擦傷等傷害,被告黃玉蓮則受有左手前臂挫擦傷、頭部挫傷後症候群(頭痛、頭暈及嘔吐)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涉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業據被告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即告訴人黃玉蓮、劉富凱並均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刑事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調解筆錄影本
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