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羅嘉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__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__住所在__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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