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吳秀珍 相對人 葉柏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8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永康區永康段1624-284.004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8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地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下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050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36.5950.4550.4513.8653.13204.48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8.50平方公尺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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