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禮賢 即 蕭翔澤 (原名: 蕭晉傑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亦有明定。依前揭規定可知,遺產管理人應由親屬會議選定,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逾期未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則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本院將債權人與蕭禮賢間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移轉管轄裁定,惟未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已選任蕭禮賢為蕭翔澤(原名甲○○)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111年4月25日提出前開移轉管轄裁定已確定證明,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已選任蕭禮賢為蕭翔澤(原名甲○○)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