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4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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