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3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余展彰
被告和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渝棋
被告 呂沐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七行至第九行關於「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補印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央行貼放利率、郵政儲金利率表、中央銀行109年9月22日台央業字0000000000號及110年6月3日台央業字第1100022515號函、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台北長安郵局1603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回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