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告 廖云敏 (原名 廖凱蓁

被告 林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