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銘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嘉銘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