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黃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富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