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5號

聲請人 吳孫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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