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秋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25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秋雪、債務人 賴瑞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請確認如有死亡者:㈠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或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