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辜 嬿伶 債務人 辜清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辜嬿伶 於民國(下同)99~102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辜清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102,45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
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辜嬿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98,54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辜清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3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辜清國、辜│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98,549元│嬿伶│月16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辜清國、辜│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98,549元│嬿伶│月17日││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