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抗告人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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