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96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林明毅 、 趙宜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及請求原因事實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新臺
幣1,546,29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提出相對人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