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立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立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亦未釋明對立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金額新台幣24,140元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107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7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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