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債權人 張筱瑩 債權人 張筱嬋 債權人 張維倫 債權人 張維烈 債權人 張紘誌 債權人 張佑輿 債權人 張浩榜 債權人 張高魁 債權人 張天綱 債權人 張思參 (原名: 張展略 )上一人之 張國棟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上一人之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債權人 張僑耘 住台北市○○區○○街○號4樓債權人 張凱雯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樓債權人 張景鐘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債權人 張燦輝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債權人 張扶昇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債權人 張志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3
樓債權人 張志遠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樓債權人 張庭禎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債權人 張庭瑜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上一人之 張燦榮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法定代理人上一人之 陳美麗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法定代理人債權人 張愷芸 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上一人之張燦榮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法定代理人上一人之陳美麗住新北市○○區○○路○○○號13樓法定代理人債權人 張金富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河泉 律師住桃園市○○區○○路○○號債務人 蔡林翰 住桃園市○○區○○○街○○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佰玖拾伍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