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84號原告 蔡東來 被告 游水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林建良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