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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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林靖凱
林靖堯
一、債務人林靖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靖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靖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