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6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宇含
賴陳彥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10、5811、10568、19319、24701、253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與同案被告 王瀅 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無證據為3人以上組成)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王瀅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6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1,屬第三層帳戶)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鄭宇含於110年11月3日下午1時39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2,屬第三層或第四層帳戶)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賴陳彥志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56分許匯入款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C3,屬第三層帳戶)資料之帳號告知予集團成員,充作轉匯被害人遭騙款項以躲避警方追查之用途。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均以買賣虛擬貨幣為幌,實則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間起,向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計12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內,輾轉最後匯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C2、C3(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王瀅、鄭宇含、賴陳彥志再分別臨櫃或以ATM提領一空(詳如附表三)。嗣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所涉罪名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㈡同案被告王瀅前因涉犯車手之詐欺等案件,已先行提起公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95、28834、30415、39579、42796、53851號、112年度偵字第2089、4678、5188、6251、14776、14778、15425、15829、18594、20558、20694、24009、24030、24746、24747、28349、29842、29843、29961、32445號提起公訴,下稱原案起訴),今再涉本件犯行,屬一人犯數罪者;而被告賴陳彥志與同案被告王瀅係搭夥駕車一同去提領贓款,被告鄭宇含則與同案被告王瀅均有收受、提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李曉晞之受騙款項,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關係,爰均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原判決略以: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雖與同案被告王瀅均列為追加起訴案件之被告,然而,原案起訴部分之被告並無鄭宇含、賴陳彥志,且追加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與原案起訴部分完全不同,故就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而言,其等於追加起訴案件所涉之犯嫌與原案起訴間,並不具備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不符合追加起訴之要件。檢察官先以同案被告王瀅之追加起訴案件與原案起訴部分乃一人犯數罪,再以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就追加起訴案件與同案被告王瀅為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為由追加起訴鄭宇含、賴陳彥志,顯係追加之相牽連,將致案件牽連不斷而延宕訴訟。是以檢察官於追加起訴案件中追加起訴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之部分,屬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於法不合,逕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經比較原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八所載關於同案被告王瀅參與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行為,以及追加起訴案件所載關於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同案被告王瀅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行為,應認原案起訴部分與追加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雖然不同,但彼此間有「一人犯數罪」(同案被告王瀅於原案起訴部分與追加起訴案件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同案被告王瀅於本案犯數罪,並與共犯鄭宇含、賴陳彥志於追加起訴案件共同犯數罪,原案起訴部分與追加起訴案件具有「共犯」性質之密切關係)。且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時,原案起訴部分尚未言詞辯論終結,故追加起訴之案件於程序上合於法律規定。原判決誤認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此部分所涉犯顯與原案起訴部分無牽連關係,對該2人為不受理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況追加起訴案件已載明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之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並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繫屬後已有相當時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規定之起訴程式,即使追加起訴案件於程序上有所瑕疵,但原判決使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脫離訴訟繫屬,可能損及其等之立即受審權,亦難認適當。為此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並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是自法條形式以觀,檢察官祇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同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之犯罪案件,追加起訴,即為適法,採便宜主義,探究其目的,乃在於訴訟經濟考量,藉由程序合併,達到簡捷效果。基此,於該審最後審判期日以前,提出追加起訴書,載明所訴構成犯罪要件相關之人、事、時、地、物各情,而對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結構,被告提升為訴訟主體,控、辯雙方立於平等地位,相互攻防)無礙者,皆無不可。所謂訴訟經濟,包含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需耗之節省,其中訴訟相關人員之重疊、證據資料之通用,為其典型之情形。為兼顧被告之訴訟權,受訴法院應審核追加起訴是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限制要件,與起訴之本案部分是否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而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並在未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情形下,依訴訟進行程度決定是否准許。追加起訴是否合法,應就原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從形式上予以合併觀察判斷,而非以審理結果認定。倘於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並無妨礙,且得利用本案原已進行之訴訟程序及共通之訴訟資料而為一次性判決,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並防免裁判歧異之危險者,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合於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㈡原審就追加起訴部分雖以前揭理由為不受理判決,然查:
1.依前揭追加起訴意旨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騙告訴人 李曉晞 部分,告訴人受騙款項分別輾轉匯入由被告鄭宇含所提供之C2帳戶及同案被告王瀅提供之C1帳戶內,並遭其等分別提領一空。就被告鄭宇含提供追加起訴書所指C2帳戶並予以提領匯入該帳戶內之詐欺款項等犯罪事實,與同案被告王瀅就原案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從形式上觀察,追加部分之被告鄭宇含與同案被告王瀅均提供帳戶給同一詐騙集團使用,經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追加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1之受領詐騙款項之帳戶工具,而同案被告王瀅所提供、追加起訴之前開C1帳戶,與原案起訴部分提供之帳戶相同(見原案起訴書第13-14頁,本院卷第59頁),可認二者之犯罪事實有密切之事實關聯性,且被告鄭宇含就追加起訴部分均係提供同一C2帳戶供詐欺成員使用,則被告鄭宇含就追加起訴之附表一編號1部分,既係與同案被告王瀅共同涉犯詐欺及洗錢罪嫌,足見被告鄭宇含與原案起訴同案被告王瀅等人之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要件。
2.被告賴陳彥志依追加起訴意旨所載,係與同案被告王瀅搭夥駕車一同前去提領贓款,且同案被告王瀅供稱係被告賴陳彥志駕車載其去提領匯入C1帳戶之款項,並將款項交予被告賴陳彥志一節(見追加起訴書第11、6頁),則被告賴陳彥志顯係與同案被告王瀅受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同案被告王瀅於原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追加起訴部分均使用相同C1帳戶,已如前述,故而由形式上觀察,被告賴陳彥志與同案被告王瀅就追加部分有共犯之行為,難謂與同案被告王瀅前揭原案起訴部分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
3.審酌原案起訴與追加起訴事實均認同案被告王瀅提供同一之C1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提領該帳戶內詐騙款項予詐騙集團;而追加起訴事實則認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分別與同案被告王瀅有前述之共犯關係,除同案被告王瀅之犯罪證據資料與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2人犯行相關者可互為參酌外,同案被告王瀅與被告鄭宇含、賴陳彥志2人亦可互為各自犯行之證人。是以原案起訴與追加起訴部分,證據資料具有共通性,訴訟相關人員重疊、有關證據能夠通用、程序一次進行即足,予以合併審判,並無不符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之要求,反之如分離審判,可能發生重複調查或判決扞格之情形,有礙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需耗之節省,故而檢察官上開追加起訴,從形式上觀察,於法並無不合,原審認兩案之間不符合相牽連案件之要件,而就追加起訴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容有未洽。
㈢綜上,檢察官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又原判決係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有不當,為維護檢察官、被告鄭宇含及賴陳彥志2人之審級利益,爰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9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立偉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表一:詐術(僅列出被害人款項最後匯入被告鄭宇含、賴陳彥
志、同案被告王瀅3人上開3帳戶)
編號
告訴人
/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
地、金額
報告機關(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簽分案號)
1
告
訴
人
李
曉
晞
自110年9月16日某時起,在交友網站「牽手50」認識告訴人李曉晞後,又以LINE暱稱「林海昌」之名義,向告訴人李曉晞佯稱:伊表弟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工作,在該店所經營之博彩網站http://0000000.000上,下注北京賽車項目,獲利頗豐云云;再以LINE暱稱「在線客服」、「Jasmine」之名義,向告訴人李曉晞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下注,若要提領獲利,需繳交稅金、公正金云云,致告訴人李曉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5筆共計新臺幣(下同)891萬4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王瀅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1及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王瀅、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嗣告訴人李曉晞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1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之合作金庫銀行林口文化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
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7108號、112年度偵字第1612號、112年度偵字第5811號、112年度偵字第24701號案件偵辦。
2
告
訴
人
薛
任
育
自110年10年29日下午3時8分許匯款前之某時起,自稱「 楊琇婷 」,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告訴人 薛任育 ,又先後以LINE暱稱「楊琇婷」、「 佳雯 」、「CFKF01」之名義,向告訴人薛任育佯稱:請依指示在投資平臺MetaTrader投資期貨,獲利可觀云云,致告訴人薛任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6筆共計540萬3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2)。嗣告訴人薛任育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於110年11月3日中午12時32分許,臨櫃匯款100萬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案件偵辦。
3
告
訴
人
黃
素
貞
自110年10月24日某時起,邀請告訴人 黃素貞 加入LINE群組「水陽VIP高級會員群」,又以LINE暱稱「股- 陳夢怡 」之名義,向告訴人黃素貞佯稱:在「ANDERFIXCRM」平臺操作入金買賣黃金,獲利可觀云云,致告訴人黃素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253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3)。嗣告訴人黃素貞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20分許,匯款56萬4000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案件偵辦。
4
被害人 曾有福
自110年9月5日某時起,自稱「 陳紫瑤 」,向被害人曾有福佯稱:請參加LINE群組「信達投顧工作室」及註冊,伊願帶領操作股票買賣云云,又以LINE群組「A7信達通告VIP706」、LINE暱稱「信達投顧 蔡承輝 」、「信達導師 孫建銘 SEDON」、「KONANO鄧經理」向被害人曾有福佯稱:請下載MetaTrader4APP及註冊,依指示在KONANOS交易平臺上儲值及投資云云,致被害人曾有福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328萬6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4)。嗣被害人曾有福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4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區○○○○000號之新光銀行豐原分行,臨櫃匯款18萬元。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案件偵辦。
5
告
訴
人
沈
芳
薇
自110年10月17日某時起,以臉書名稱「LorenaOrtega」、LINE暱稱「 陳浩東 」之名義,向告訴人沈芳薇佯稱:請在金沙娛樂http://0.0000000.000博弈網站投資六合彩云云,並讓告訴人沈芳薇提領港幣1040元以取信之,致告訴人沈芳薇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3萬2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5)。嗣告訴人沈芳薇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4分許,網路匯款3萬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案件偵辦。
6
告
訴
人
陳
盈
吟
自110年間某日起,在臉書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致告訴人 陳盈吟 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並在「賣家幫」虛擬下單以衝高購買人氣,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20萬8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6)。嗣告訴人陳盈吟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案件偵辦。
7
告
訴
人
陳
雅
芬
自110年10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致告訴人 陳雅芬 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匯款及在「賣家幫」購買空氣商品,依指示匯款3筆共計7萬5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7)。嗣告訴人陳雅芬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14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案件偵辦。
8
告
訴
人
劉
侑
佺
自110年7月6日某時起,在網路上張貼「賣家幫」廣告,該「賣家幫」平臺宣稱:線上匯款購物後,24小時後就會退還購物本金及紅利點數,可以出金至申請人金融帳戶內,若拉下線可以領得更高紅利金云云,致告訴人劉侑佺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依指示匯款7筆共計4萬55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8)。嗣告訴人劉侑佺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1時5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案件偵辦。
9
告
訴
人
王
香
茹
自110年8月中旬某日起,該「賣家幫」平臺宣稱:協助平台商品下單,增加曝光率,可賺取紅利云云,致告訴人 王香茹 陷於錯誤,依該廣告指示下載「賣家幫」APP及註冊,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14萬1446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鄭宇含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2,再遭被告鄭宇含以ATM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9)。嗣告訴人王香茹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1月19日下午2時54分許,網路匯款1萬1456元。
告訴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8號案件偵辦。
10
被
害
人
梁
麗
月
自110年11月間起,以「 楊建斌 」之名義,在臉書上認識被害人梁麗月後,又以LINE暱稱「人生如夢」之名義,向被害人梁麗月佯稱:因預先知悉中獎號碼,在「銀行育樂博弈網站」http://0000.00000.000或https://00000000.000上下注獲獎4億元,但必須支付境外稅、海外保險費用等云云,致被害人梁麗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筆共計457萬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匯至另案被告 許富凱 上開永豐銀行帳戶隨即遭人網路轉帳至另案被告林俞賢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0)。嗣梁麗月發現遭騙並委託其○陳○○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9時49分許,臺南市○○區○○○○000號之永康二王郵局,臨櫃匯款95萬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2259號、111年度偵字第53658號、112年度偵字第5810號案件偵辦。
11
告
訴
人
何
俊
一
自111年4月20日前之某時,先後以LINE暱稱「陳巧玲」、「兆豐-台股南針助理- 可馨 」、「兆豐-羅立珉專員」之名義,以LINE向告訴人 何俊 一佯稱:可加入「XD.30全台股市資訊」、「A12(可馨)VIP啓航計畫」等群組,群組內有會員分享交易心得,再安裝台新銀行APP及兆豐銀行APP入金後,即可交易股票云云,致告訴人 何俊一 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依指示匯款8筆共計340萬8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1)。嗣告訴人何俊一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5分許,網路轉帳25萬元。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6256號、112年度偵字第14693號、112年度偵字第19319號案件偵辦。
12
告
訴
人
阮
氏
柯
自110年9月初某日起,自稱「李偉豪」,透過臉書認識告訴人阮氏柯後,又以LINE暱稱「 阿豪 」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投資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的事業,獲得港幣1000萬元彩金,且獲利盈餘二人對分,阮氏柯可以分得港幣500萬元,惟必須支付保證金等,保證金事後會退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3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02萬600元,其中1筆如右欄最後匯至被告賴陳彥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C3,再遭被告賴陳彥志臨櫃提領一空(資金流詳如附表二編號12)。嗣告訴人阮氏柯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①於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0段00號之中華郵政觀音草漯郵局,臨櫃匯款4萬8000元。
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1348號、112年度偵字第1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21901號、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案件偵辦。
附表二:資金流
編號
被害人
匯(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第一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第四層帳戶
匯(入出)款帳號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
1
告訴人李曉晞
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10:31
臨櫃匯款30萬元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10:34
網路轉帳90萬15元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10:36
網路轉帳50萬元
被告王瀅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1至5號)
無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10:37
網路轉帳48萬9000元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6至10號)
無
2
告訴人薛任育
不詳帳戶
2021/11/0312:32
臨櫃轉帳100萬元
另案被告 戴瑞琪
000-000000000000
0000/11/0313:27
網路轉帳98萬元
另案被告 徐宗洋
000-00000000000
0000/11/0313:28
網路轉帳49萬元
另案被告 張芸 甄
000-000000000000
0000/11/0313:34
網路轉帳49萬元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11至15號)
3
告訴人黃素貞
帳戶不詳
2021/11/0414:20
56萬4000元
另案被告戴瑞琪
000-000000000000
0000/11/0501:55
網路轉帳200萬元
另案被告徐宗洋
000-00000000000
0000/11/0500:06
網路轉帳140萬元
另案被告 張芸甄
000-000000000000
0000/11/0500:08
網路轉帳70萬元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16至18號)
4
被害人曾有福
000-0000000000000
0000/11/0415:00
臨櫃匯款18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告訴人沈芳薇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2:04
網路轉帳3萬元
另案被告林筆強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2:50
網路轉帳49萬9000元
另案被告 黃嘉慧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2:51
網路轉帳58萬4000元
另案被告 陳雅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2:55
網路轉帳58萬4000元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臨櫃提領一空(詳附表三編號19號)
6
告訴人陳盈吟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2:45
網路轉帳10萬元
另案被告林筆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5:16
網路轉帳33萬5000元
另案被告黃嘉慧
00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5:19
網路轉帳41萬8000元
另案被告陳雅婷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5:22
網路轉帳41萬8000元
被告鄭宇含
000-000000000000
ATM提領一空(詳附
表三編號20至23)
7
告訴人陳雅芬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3:14
網路轉帳1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告訴人劉侑佺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3:51
網路轉帳1萬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告訴人王香茹
000-000000000000
0000/11/1914:54
網路轉帳1萬1456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被害人梁麗月
2021/12/1409:49
臨櫃匯款95萬元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00
0000/12/1409:56
網路轉帳118萬9015元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09:58
網路轉帳49萬元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12/1410:17
臨櫃提領49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4號)
無
11
告訴人何俊○
000-00000000000
0000/05/2709:55
網路轉帳25萬元
另案被告羅國隆
000-000000000000
0000/05/2710:05
網路轉帳97萬元
另案被告楊龍震
000-00000000000000
0000/05/2710:05
網路轉帳96萬9000元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05/2710:54
臨櫃提領96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5號)
無
12
告訴人阮氏柯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09:37
臨櫃匯款4萬8000元
另案被告許富凱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09:48
網路轉帳12萬3000元
另案被告林俞賢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09:55
網路轉帳75萬元
被告賴陳彥志
000-000000000000
0000/12/1610:16
臨櫃提領75萬元(詳附表三編號26號)
無
附表三:車手提領
編號
提領人
日期、時間
方式
金額
地點
備註
1
被告
王瀅
2021/12/14
11:02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附表二編號1
2
被告
王瀅
2021/12/14
11:03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同上
3
被告
王瀅
2021/12/14
11:09
ATM提
領
10萬元
臺中市○○區○○○000號之7-11統一超商西苑門市
同上
4
被告
王瀅
2021/12/14
11:10
ATM提
領
10萬元
臺中市○○區○○○000號之7-11統一超商西苑門市
同上
5
被告
王瀅
2021/12/14
11:11
ATM提
領
10萬元
臺中市○○區○○○000號之7-11統一超商西苑門市
同上
6
被告
鄭宇含
2021/12/14
12:07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附表二編號1
7
被告
鄭宇含
2021/12/14
12:08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同上
8
被告
鄭宇含
2021/12/14
12:09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同上
9
被告
鄭宇含
2021/12/14
12:10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同上
10
被告
鄭宇含
2021/12/14
12:11
ATM提
領
8萬9000元
不詳
同上
11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3
13:39
ATM提
領
10萬元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之7-11統一超商雅合門市
附表二編號2
12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3
13:40
ATM提
領
10萬元
同上
同上
13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3
13:41
ATM提
領
10萬元
同上
同上
14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3
13:42
ATM提
領
10萬元
同上
同上
15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3
13:44
ATM提
領
9萬1000元
同上
同上
16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5
00:11
ATM提
領
12萬元
不詳
附表二編號3
17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5
00:12
ATM提
領
12萬元
不詳
同上
18
被告
鄭宇含
2021/11/05
00:13
ATM提
領
10萬元
不詳
同上
19
被告
鄭宇含
2021/11/19
13:32
臨櫃提領
58萬4000元
臺中市○○區○○○0段000
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
分行
附表二編號5
20
被告
鄭宇含
2021/11/19
15:27
ATM提
領
12萬元
不詳
附表二編號6
21
被告
鄭宇含
2021/11/19
15:28
ATM提
領
12萬元
不詳
同上
22
被告
鄭宇含
2021/11/19
15:29
ATM提
領
12萬元
不詳
同上
23
被告
鄭宇含
2021/11/19
15:30
ATM提
領
6萬元
不詳
同上
24
被告賴陳彥志
2021/12/14
10:17
臨櫃
提領
49萬元
臺中市○○區○○○0段00號
及00號0~0樓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市政分行
附表二編號10
25
被告賴陳彥志
2021/5/27
10:54
臨櫃
提領
96萬元
臺中市○○區○○○○0段
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
屯分行
附表二編號11
26
被告賴陳彥志
2021/12/16
10:16
臨櫃
提領
75萬元
臺中市○○區○○○0段00號
及00號0~0樓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市政分行
附表二編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