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15號聲請人 徐俊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賢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不動產附表。
二、請提出票號AN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並釋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96年5月20日為何與本件抵押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17日至95年8月16日不符?
三、請提出黃賢輝負債金額其餘新台幣65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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