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祥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祥鼎辦公家具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壹佰萬元│DY0二五五六七││││司│行│││九││├─┼─────────┼─────────┼───────────┼────────┼────────┼──┤│2│祥鼎辦公家具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壹佰叁拾玖萬伍仟│DY0二五五六七││││司│行││貳佰貳拾壹元│七││├─┼─────────┼─────────┼───────────┼────────┼────────┼──┤│3│祥鼎辦公家具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玖仟伍佰貳拾元│BB0一四三五九││││司│蓄部│││八││├─┼─────────┼─────────┼───────────┼────────┼────────┼──┤│4│祥鼎辦公家具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壹仟貳佰陸拾元│BQ0一七八八七││││司│蓄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