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政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暉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416,021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李奕樵 │西門分行││││├──┼─────┼────┼───────┼─────┼─────┤│002│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420,000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3│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420,000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4│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6年12月31日│399,000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5│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315,000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6│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315,000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7│寶藝廣告事│臺灣新光│107年2月28日│231,246元│DC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西門分行││││├──┼─────┼────┼───────┼─────┼─────┤│008│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210,000元│WH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萬華分行││││├──┼─────┼────┼───────┼─────┼─────┤│009│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334,373元│WH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萬華分行││││├──┼─────┼────┼───────┼─────┼─────┤│010│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315,000元│WH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萬華分行││││├──┼─────┼────┼───────┼─────┼─────┤│011│寶藝廣告事│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367,500元│WH0000000│││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李奕樵│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