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聖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房聖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1組、鏟管1支,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房聖倫因於民國109年4月20日20時許,在臺中市某公共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本件查獲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鏟管
1支,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鏟管1支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