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154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瑞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宋曜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惟查該第三人地址設於彰化縣二林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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