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丁○○
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十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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